戀愛最忌還愛情債。
一個男人死心塌地苦戀一個女人六載,雖然女人明確地拒絕了他,但他卻沒有放棄,甚至放棄了無數個為他傾倒的女孩子。終於女人被他的苦戀行為深深感動,於是接受他的追求。
這算甚麼?報恩?施捨?
愛一個人六載不離不棄的確教人感動,但感動之餘也該細想,接受追求的動機究竟是甚麼。
如果純粹只是因為被對方的六年苦戀感動而接受追求,那就不能算是相戀。所謂相戀,應該是指兩個人互相愛著對方,愛的多寡暫且不作討論,但最重要是兩方面都愛著對方。
但假若因為覺得被一個人愛了六年,卻沒有給與對方甚麼回報而覺得內疚,所以現在接受追求,那只不過良心責備,只不過是在償還對方所奉獻的愛。
愛怎能夠償還?愛怎能夠報恩?愛應該是主動奉獻,愛應該是沒有條件。
償還愛情債,不但令對方有個錯覺,以為求愛不遂可以用苦戀去達成,還令對方誤會自己真的愛上了他。然而,當自己有一天忽然醒覺,認為已經還清愛情債,良心不再受到責備,那自己對於對方的興趣也隨之消失,分手收場是必然的,但雙方卻又白白浪費很多時間。
被人苦戀,感動就好了,千萬不要想著償還對方的愛。用愛還債,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