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高調搜查「住好啲」分店,事件激起激烈討論,銅鑼灣旗艦店昨午在探員離開後照常營業,專程來購物的英國人Natalie聽到記者解說後訝異地呼叫:「Oh, my God!」她認為該類商品「just for fun」(純粹開玩笑),歐美國家視為常事,民眾都認為是創作自由,公然賣買都沒問題。
不曉得記者怎樣解說,居然會令那位英國遊客作出「歐美國家視為常事,民眾都認為是創作自由,公然賣買都沒問題」這樣的答案。
可以以Just for fun的理由而把納粹黨的記號畫在牆上當畫嗎?可以以Just for fun的理由用「吊頸」的繩索掛在家門當藝術嗎?在歐美國家,這可不是鬧著玩的創作自由,而是被暴打又或者入獄的可能呢!
我覺得,有些事情可以Just for fun,但不是任何事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