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州參議員克魯格是於周三提出有關動議,嚴禁人們在紐約市、奧爾巴尼、水牛城等紐約州城市橫過馬路時,使用手機、遊戲機、iPod、手帳等電子產品,違例者須罰款100美元(780港元)及上庭面對刑事審訊﹔另外,踏單車的和緩步跑人士也只准在沒有馬路的市立公園裏使用這些手提產品。
雖然明知通過這法案的機會很低,而且就算通過了執行起來也很有困難(連亂過馬路都管不了﹐更莫說這個法案),但我心底裡卻暗暗地希望能夠通過並達到阻嚇作用。
報道說有三個人因為聽著歌過馬路而被車撞死了,我見過的危險場面又豈只三次?那些聽著歌的人,完全融入自己的音樂,根本就不理會是否有車就亂過馬路,有時候看到了真的叫人捏一把汗!
讀到有人批抨立法荒謬,並說:「物競天摘!讓不小心的人自己承受後果!」不過我又想問,誰敢保證自己一生人沒試過不小心?
「物競天摘!讓不小心的人自己承受後果!」
「物競天摘!讓不小心的人自己承受後果!」
講這句話那個人一係逹爾文嘅die heart fans,
咁冷血嘅都可以講得出! :(
英擬禁過馬路聽 iPod(香港蘋果日報)
@fresh, 哎也﹐依家好多人都係咁稔架﹗各家自掃門前雪﹐你死你事~
@YSG, 禁還禁﹐但實際執法我想一定很困難吧﹗